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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9]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9
实施时间: 2009-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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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6日召开的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省局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对现有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省局要求最迟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各类纳税人。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三、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四类。
  四、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A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五年以上、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从本省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70%以上、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从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及集团公司代理销售单位购进的除外,下同)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20%(其中从外省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10%)。
  五、B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除外),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
  (二)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外贸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30%。
  2.出口退税评估及纳税评估结果正常。
  3.连续两年无拖欠税款行为发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一律定为D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50%以上。
  (四)近两年来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已被立案正在查处或日常管理中已发现有偷骗税嫌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应退(免)税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三)自首笔应退(免)税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四)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生产企业。
  八、除已被评定为A、B、D类和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
  九、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A类出口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实行比常规管理出口企业更为优化的服务措施。
  (二)在税务部门受理申报环节,优先受理A类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对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申报或预申报等方式。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
  (三)简化办税手续,提高退税效率。A类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办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收集期间,可边收集单证边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先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四)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
  (五)可暂不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
  (六)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可通过电话、信函、约谈等“直通车”服务方式直接向县(区)、市或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七)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暂时不能满足全省出口退税需求时,对A类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八)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出现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信息缺失或错漏的,优先安排排查或采取措施及时补录相关信息。
  (九)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A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业务可委托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十)定期召开A类出口企业专题座谈会、政策宣讲会、业务咨询会以及国家相关重大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会等。
  十、对B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三)简化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除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人工审核必审项目外,其余项目可不再进行人工审核。
  (四)及时办理各类出口退(免)税业务,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范围内及时办理退税。
  十一、对C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所列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之日起15天内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对企业的申报资料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同时进行计算机审核,也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备案单证。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辅导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十二、对D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必须在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各项备案单证。
  (二)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同时还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进行严格审核。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产品,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对外贸企业从本地供货企业购进的货物,如供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B级的,主管征税部门应每半年对供货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并向退税部门提供核查报告,核查无误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对外贸企业从外地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原则上要求对每一家供货企业定期分批进行函调,对回函无误、交易及纳税正常并排除骗税疑点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定期从出口和退税增长率、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单价、货源、进项税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对于发现的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征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五)D类出口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等级的评定。
  十三、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评定后,交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名单要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如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按照D类管理;如已达到A、B、C类评定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后,在下一个评定期正式评定等级之前可暂按C类管理。对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大(如出口敏感产品及从敏感货源地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在评定分类管理等级和日常管理时应从严掌握。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或申请提高分类等级的工作从每年1月上旬开始至1月底结束。
  十四、退税部门应对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征退税衔接。征管部门应定期将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告知退税部门,对涉及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以及纳税评估存在重大疑点或异常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退税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稽查部门对出口企业及出口供货企业进行立案检查的,应及时通知征退税部门,并在结案后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征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工作,要从出口及退税增长率、购货来源、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单价、报关口岸、出口退税率、换汇成本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并及时对疑点进行核实。
  退税部门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以及征管、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情况,评定和及时调整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等级,出口企业明显不符合已评定的管理等级的,应立即降低其相应的分类管理等级。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及调整情况通知征管部门。

  附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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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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