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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建[2007]56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12-19
实施时间: 2007-12-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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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我市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现将《重庆市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我市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万盛区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和主城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7-24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区县财政局、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条 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包括:
  (一)中央、市级财政补助区县的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
  (二)企业集团安排用于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
  (三)区县财政安排用于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
  (四)区县政府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
  (五)工矿棚户区居民的个人出资资金;
  (六)其他用于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区县财政局是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三)效益原则。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工矿棚户区改造区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本级政府承担的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协调企业集团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居民个人出资资金的落实工作。
  (二)应当在当地商业性银行开设“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及时将各项工矿棚区改造资金拨入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负责将区县财政局和法人单位开设的“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建立和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工矿棚户区改造专户资金拨付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四)审批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按工程进度向区县财政局报送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拨款申请书(拨款申请书由区县财政局制定),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在区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开设“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三)及时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
  (四)全面汇总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五)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期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拨付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请拨款制度。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签订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督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向区县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和报告,经区县财政局审批后逐笔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财政局可拒绝拨付资金:
  (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手续不全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的;
  (三)未按本办法要求实行资金专户存储的;
  (四)挤占、挪用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的,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第九条 区县财政局“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全部用于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支出。项目建设单位专户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按照项目总投资总额的不同规模分档提取和使用,不得超标准使用,要严格控制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月报告制度。区县财政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以书面材料向市财政局报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收支情况(包括区县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见附件)、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当年12月25日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随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和企业集团对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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