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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6]2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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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年初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入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提高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去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省局提出采取“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先行在市、州级和契税税源较多的县(区)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近半年来的实践,各地不同程度地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离总局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根据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区)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2006年,省局将把贯彻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的目标考核,并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切实推进“以票控税”工作。为扎实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要将不动产销售发票作为契税纳税申报的必备要件,在契税征收场所提供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业务。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要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三、认真做好“一窗式”征收和税源信息共享工作。由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多个税种,其交易主体多元化,包括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在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过程中,要以精细化管理为基础,以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程序为宗旨,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房地产交易所涉买卖双方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必须实行“一窗式”征收,“一站式”服务。对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房地产交易所涉产权承受方应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在实行“一窗式”征收的同时,契税征收部门要将征管中掌握的产权转让方的第一手资料及时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要有效利用契税征收部门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相关税种的完税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达到税源信息共享的目的。
  四、及时上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落实情况及“一窗式”征收情况表。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困难和问题。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向省局反映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情况,包括具体做法和措施,房地产交易环节各税种的征收管理情况,征收机关与国土、房管部门税源信息传递、管理、应用情况,二手房交易价格的认定办法,取得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为全面掌握我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我们拟定了房地产交易环节相关税种“一窗式”征收情况表(附后),请各地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一窗式”征收情况表,连同耕、契两税收入进度分析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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