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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8]14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9
实施时间: 2008-5-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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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来函和福建省拍卖行报告,要求对福建省拍卖行接受个人委托拍卖书画艺术品是否征收增值税、拍卖免税物品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应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明确。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请示并组织人员调研,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总局电话答复意见,拍卖行接受个人委托拍卖物品,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个人”委托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古玩字画、旧珠宝玉石),不征收增值税;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委托拍卖的,应征收增值税。
  二、对福建省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免税物品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以及部分拍卖收入不入账和将所拍卖货物名称改为非应税项目(如:房产等)进行虚假申报等问题,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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