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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7]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0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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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动产发票
  (一)《不动产发票》分为自开、代开两种,自开发票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销售商品房及二手房;代开发票由各主管地税局代开,适用于自开发票以外的房产销售行为。
  我市个人销售二手房、房管部门向个人销售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向个人销售自管产住房,仍按原规定使用《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
  (二)《不动产发票》中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由主管地税局发售发票时通过加密文件形式下发给纳税人,纳税人通过U盘等介质拷入开票系统即可打印发票,项目编号由软件自动生成,发票其他内容由用票单位填制。
  分期付款开票时,软件自动生成前几次开具发票的代码、号码及金额、累计已交金额、房屋总价款,并打印在备注栏。当累计已交金额等于房屋总价款时,表示购房人已交齐款项。
  (三)凡2008年1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收取预售款,已开具《预售款收据》的,应按照收取款项的合计金额补开一张《不动产发票》,“款项性质”填写“4.已收房款”,并在备注栏注明每张《预售款收据》的代码、号码和金额。
  (四)销售商品房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主管地税局要求代开《不动产发票(代开)》的,应填写《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
  (五)《不动产发票》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自开票软件纳税人可从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网址www.tjcs.gov.cn
  (六)数据报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报期内,将发票开具数据汇总后,报至主管地税机关,否则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七)启用时间:
  《不动产发票》自2008年1月1日启用。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房地产销售发票)和《预售款收据》,可开具至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的通知》(地税征〔2000〕7号)同时停止执行。各主管地税局于2008年1月 31日前,对纳税人持有的空白《房地产销售发票》、《预售款收据》进行缴销。 
  (八)《不动产发票》自开发票8-11位代码为9202,每包50份,工本费0.45元/份;代开发票8-11位代码为9203,每包100份。
  二、建筑业发票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结算)款项时,应当开具《建筑业发票》。外地进津施工企业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业发票》自开发票8-11位代码为2203,每包25份,工本费0.35元/份;代开发票8-11位代码为2204,每包500份。
  (三)《建筑业发票》开具要求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应填写《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申请表》(附件3)。
  (四)《建筑业发票》机打软件的下载、数据报送、启用时间、《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有效期限和缴销时间与《不动产发票》相同。
  三、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应做好宣传工作,使纳税人和购房人充分了解《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有关政策,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开票软件,及时报送开票信息。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申请表》
     3.《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申请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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