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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税教育劳务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6]1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9
实施时间: 2006-4-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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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二稽查局,票据管理中心:
  最近,市局下发了《关于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财税政[2006]6号),明确了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规范教育劳务的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应税教育劳务收费应开具《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
  为保证纳税人不因发票种类的变化影响正常业务,此前按照《关于启用<天津市教育经营性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39号) 规定,已领购的《天津市教育经营性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教育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6年5月31日。自2006年6月1日起,上述教育发票停止开具,对违规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2006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应持已领购未使用的空白教育发票,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缴销手续,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将缴销纳税人发票及本局库存发票的情况汇总,填制《发票缴销清单》上报票据管理中心。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使纳税人充分了解教育劳务应税行为使用发票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发票缴销清单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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