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5]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5
实施时间: 2005-9-1
失效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5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审批。对批准税前扣除的各项财产损失,年损失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局应于次年5月15日前汇总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汇总备案表格式附后)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报随批。企业上报审批财产损失的截止时间为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逾期不再受理,税前不得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凡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若在以后年度发生了支付,可在支付当期税前扣除。
  四、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审批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各项财产损失,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局要按照《办法》第四条、六条规定加强后续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正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提前或延后扣除财产损失,人为调节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企业上报的各项财产损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存货中的食品、药品等损失,应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监督销毁后,方可允许企业税前扣除。
  六、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允许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企业上报的需审批的各项财产损失,必须填报《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格式附后)和《办法》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各项财产损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地税法[2011]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6
实施时间:2011-1-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皖国税发[2007] 2007/4/9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有关 豫地税函[2006] 2006/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丝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失 粤国税函[2004] 2004/4/23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 金地税政[2005] 2005/12/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国税发[2007] 2007/3/1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 晋国税发[2006] 2005/9/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闽国税发[2007] 2007/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征[2007] 2007/1/3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川国税函[2009] 2009/2/20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