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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纳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7]13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3-5
实施时间: 1997-3-5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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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拍卖业事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如何缴纳税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拍卖行为委托方拍卖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拍卖销售额(包括向竞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佣金等,但不包括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罚没物品的拍卖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475号)的规定执行。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拍卖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佣金收入,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此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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