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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1995]17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5-10
实施时间: 1995-5-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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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韶国税发[1995]59号文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血液中心(站)供应临床用血浆,暂不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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