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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行拍卖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5]17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6-5
实施时间: 1995-6-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0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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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拍卖行受财政部门及其它单位委托拍卖物品已构成销售行为,根据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4)034号通知,经研究,对其拍卖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拍卖行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拍卖物品。拍卖成交后,拍卖行以拍卖成交价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买方收取。拍卖行向买方收取的佣金等,也应作为价外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
  二、拍卖行拍卖物品给一般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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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yin34520(游客)   2009年4月1日 +25金币
对向竞买人收取的佣金收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问题与深国税发[1997]139号,本文件应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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