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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7]23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5-16
实施时间: 1997-5-16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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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持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下发后,一此分局反映:企业对"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及有关办理手续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通知的规定,由外贸企业向市国税局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工的",为加强征管,堵塞偷骗税漏洞,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其式样暂参照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式样。请各分局到市局涉外处领取。
  三、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有关来料加工业务的协议、合同;
  3.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4.外贸企业尚需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的批件和退税登记证;
  5.其它税务机关要求供的资料。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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