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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遇法定节假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2]26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4
实施时间: 2002-9-4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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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计划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8号)精神,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我局征管的各类纳税人的最后书包纳税期限统一顺延国务院规定的放假(含调休)天数。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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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 发改价格[2010] 20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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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 京国税发[2002]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