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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2]24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27
实施时间: 2002-8-27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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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关于外资企业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所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的征税问题,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128号)已明确。经研究,内资企业比照深国税发[2001]128号文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 深国税发[2001]128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转发给你们,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起比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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