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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0]56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1
实施时间: 2000-8-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2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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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对商业企业向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的税务处理,比照此文执行。以前有规定与此文不符的,按此文办。此文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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