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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经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经发[2008]5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6-4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0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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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企业发展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担保公司,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缓解流动资金紧张局面,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加大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力度,在征求市外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意见后,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市经委联系人:崔莉红 联系电话:63899507
  市财政局联系人:陆宪 联系电话:67575343
  传 真:63899506 邮箱:cqjwyxj@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调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的积极性,缓解市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局面,促进全市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在一季度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运行调度会上的讲话》精神,由市财政安排1500万元资金,作为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贴,结合我市中小企业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支持的原则和对象
  本方案所指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工业制造、加工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主要经营本地制造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本方案所指的担保公司是指在重庆市内注册登记,并开展担保业务的公司。支持中要本着“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通过对担保公司担保费率的补贴,鼓励担保公司增加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额度,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有利于培育出一批增长大,产品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的条件
  (一)企业取得支持的条件
  1.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下的“四好一快”企业(前景好、市场好、效益好、管理好、增长快);
  2.主营业务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不亏损的企业;
  3.年经营本市生产的工业产品在60%以上的外贸出口中小企业(外贸企业只能享受一种担保补贴政策)。
  (二)担保公司取得支持的条件
  1.担保公司对企业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
  2.担保公司不得扣减企业贷款余额作为企业保证金;
  3.担保公司不得向企业收取除担保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4.市经委、市财政、市外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共同研究,重点支持,确定部分有实力,服务态度好的担保公司作为本次财政支持的重点对象。
  三、支持的标准和要求
  1.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市财政局按担保公司年担保费率给予担保公司一个百分点的补贴,并按实际担保时间和额度据实核补。
  2.对符合条件的单个企业享受担保费补贴额度对应的新增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市经委对享受补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控。
  3.补贴的担保余额是2008年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余额。
  4.享受补贴的贷款只能作为增加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和挪为它用。
  四、申报渠道和程序
  1.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担保业务,由担保公司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供被担保企业名单、担保额度及相关证明资料(担保合同、担保合作银行出具的担保证明以及被担保企业出具的向担保公司实际交费情况证明等),经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担保公司。
  2.2008年5月31日以后发生的担保业务,其推荐申报程序,按企业申报---各区县或主管部门审核---市经委汇总后向担保公司推荐。每季度首月10号以前上报市经委。
  ---市级企业:由所在集团公司初审后,填报《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推荐表》,分送(含电子版)市经委、市外经贸委核实,由市经委汇总向担保公司推荐。
  ---区县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经委(外经委)初审后,填报《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推荐表》,分送(含电子版)市经委、市外经贸委核实,市经委汇总后向担保公司推荐。
  担保公司落实流动资金担保贷款后,按第四条第1款程序申报补贴资金。
  3.担保公司自行担保的企业,报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核实符合本方案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后,按第四条第1款程序申报补贴资金。
  五、监督管理与违章处理
  该项资金使用由市经委牵头,成立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每年两次共同对担保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确保担保补贴资金使用公正透明。资金使用全过程受纪委、监察、审计的监督。严防骗取补贴、假公济私。违规者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六、本方案2008年1月1日起试行,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
相关附件:
附件:中小企业资金贷款担保补贴推荐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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