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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采购[2008]4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1-24
实施时间: 2008-11-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6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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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对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进行了规范,针对实际工作中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今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见附件)。现结合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产品行业管理部门意见问题
  所谓产品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是指申报购买进口产品的同类国内产品的行业管理部门。我市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家进口产品时,应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者国内同类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并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二、关于论证专家问题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论证专家应当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同时,采购人应当将出具论证意见的专家基本情况(工作单位、熟悉行业、联系电话等)与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资料一并向财政部门报送。
  三、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申请采购项目时注明采购产品属进口产品,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代理机构不得代理采购进口产品,财政部门不拨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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