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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冀监[2007]8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7-11-26
实施时间: 2007-11-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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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退税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专员办反馈。
  附件: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对等、监督制约的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依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具备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资格的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国家金库、负责征收一般增值税的税务机关;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三条 审核权限。审核审批的范围包括财政部文件授权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的一般增值税税款退付。石家庄市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由专员办直接办理;其他地级市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由各地级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出具正式初审意见报专员办审批;财政扩权县的一般增值税退税仍由该县所在地级市的财政局进行初审,不得将初审权下放县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和相关国库根据专员办的批准文件办理具体退库手续。
  第四条 专员办履行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应遵循“严格规范、权责明确、强化监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工作程序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包括:
  1、申报人的正式申请退税文件;
  2、初审部门初审结果的文件,即初审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单》(见附件1)。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
  1、申报人应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公章。其中:“缴款书编号”一栏要求填列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的编号;“应退税额”一栏要求填列申请退税金额。
  2、由各市财政局负责初审的,各市财政局要对申报人的退税申请写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
  (三)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申报人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除提供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复印件外,要求填写《申报人采取完税证、税务机关使用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证明》(见附件2),并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3、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若不存在此种情况,则无需提供相应证明。
  (四)《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是由负责稽查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若该年度未进行稽查,由申报人写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要求由初审部门填列。
  (六)申报人申请退税所属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人的公章。
  (七)申报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年内多次申报退税而未出现变更事项的,仅在当年第一次申报时提供上述资料;若出现变更事项,应及时提供变更后的资料。
  (八)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年内多次申报退税而未出现变更事项的,仅在当年第一次申报时提供上述资料;若出现变更事项,应及时提供变更后的资料。
  (九)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求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退税受理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为方便整理装订,退税申请资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企业报表可采用A3纸打印或复印。
  第六条 申报受理
  (一)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专员办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要确认其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要件齐备的申报人,专员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不能受理的原因,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对邮寄的申报材料,应尽快通知申报人及时退回或补充资料)。
  (四)专员办在确认受理石家庄市范围内申报人的退税申报和各市财政局经过初审上报的退税资料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七条 退税审核
  (一)专员办负责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初审部门的,由初审部门负责)。一般采取申报资料送达审核的方式;专员办视情况可对申报人进行就地审核,并事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完毕后向申报人说明核减退税金额的理由。
  (二)专员办启用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日常退税审批管理。
  (三)初审。初审部门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实缴税额的审核。重点是审核完税凭证税票。对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主要审核税种是否正确、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尤其是收款国库的印鉴);对申报人以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税的,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国库有关税款入库的证明、完税证与汇总缴款书的对应关系。综合各项因素后,对照《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确定实缴税额。
  3、应缴税金的审核。重点是对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稽查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申报人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其他应审增或审减应缴税金的项目;是否存在“过头税”和“寅吃卯粮”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出口商品增值税、稽查审增增值税、罚金等影响应缴税金的情况。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应缴税额。
  4、会计资料的审核。主要审核退税相关指标的真实性、各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真实合规。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审核。重点审核要件是否齐备、有效,以判断申报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6、初审人员在统筹考虑退税基数、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政策执行年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出应退税金额,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单》和《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专员办承办处。
  (四)复审。专员办承办处接到初审部门报来的退税资料后,按照处内职责分工进行复审。重点审核初审的退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审增或审减退税金额的意见是否符合政策;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复审完毕后,复审人在《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单》上填写复审意见,报承办处主要负责人审核。
  (五)审核批复。承办处主要负责人对退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单》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审签意见,经办主要领导审批后退税。
  第八条 税款退付
  (一)审批完成后,专员办承办处负责填写《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办理批复手续,其中:对石家庄市的退税审批事项,专员办出具批复文件和开具《收入退还书》;对其他市的退税审批事项,专员办出具批复文件,各市财政局接到专员办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开具《收入退还书》。
  (二)《收入退还书》、专员办批复文件以及申报人的申请文件等相关材料,由专员办或各市财政局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委托申报人负责送达当地人民银行国库。申报人应持专员办或各市财政局开具的《委托书》(见附件4)到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付手续。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收到《收入退还书》等相关退税资料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库事项要及时、足额办理,对不合规的退库事项应及时退还审批单位或送达人。
  (四)专员办的批复文件抄送申报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国库、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
  (五)各市财政局对已办理完退库手续的《收入退还书》第五联,石家庄市退税企业对已办理完退库手续的《收入退还书》第一、五联,于30日内报送专员办。逾期不报的,各市财政局应向专员办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且未予纠正的,将按责任停止办理该市或该企业的退税审批业务。
  第九条 其他工作
  (一)档案管理。专员办和各市财政局要建立退税统计台账,按行业和地区分户逐笔登记,并要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需要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申报人的全套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原件、审批程序的证明材料、《收入退还书》回执联、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全套退税审批资料应该在年度终了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二) 退税信息核对及报送。专员办和各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季与国库进行对账;半年和年度终了向财政部或专员办报送《××××年上(下)半年专员办( 市)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见附件5)和报表的分析说明、书面总结及退税批复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作责任
  第十条 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相关单位及其经办人员要严格遵守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程序,严格执行退税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专员办和各市财政局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经办人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监督;要本着认真积极的态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和任务,保证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树立为申报人服务的思想,向申报人明示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其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人提出的有关政策、技术问题,要及时答复。对申报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要给予重视,研究解决的办法,必要时要派人员核查处理。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专员办将于年度终了后,对上年各市财政部门工作情况和审核质量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国家金库河北省分库要加强对预算收入退付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国税部门在为申报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要做到情况真实、数字准确。为申报人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员办应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和退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不定期地抽查各市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未予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不严格执行退税程序、克扣申报人退税资金等问题。提高退税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第十五条 专员办对申报人享受的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对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抽查,严肃查处申报人骗取国家退税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专员办。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附件,计算过程均应由计算机程序设定,以免手工计算带来误差和方便事后查对。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员办此前颁布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财驻冀监〔2005〕14号)和《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驻冀监〔2005〕34号)等退税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单
  2、申报人采取完税证、税务机关使用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证明
  3、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
  4、委托书
  5、××××年上(下)半年专员办( 市)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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