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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主体资格认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9]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23
实施时间: 2009-1-23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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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精神,现就耕地占用税减免主体资格认定要求明确如下:
  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主体,必须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凡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凭国土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书到征收机关申办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手续。如减免申请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征收机关不予受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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