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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企[2009]3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15
实施时间: 2008-12-1
失效时间: 2013-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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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21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08]882号),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本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本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我市凡具有农业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市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合冰柜)、洗衣机、手机,具体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家电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业局根据各区市县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按“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办法将补贴资金的50%通过市本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下达到各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财政局要根据实际审核情况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实际补贴资金拨付进度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财政局会同商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核实汇总的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兑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必须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将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产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存折的应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开立新储蓄存折);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采取乡级审核汇总、县级复核兑付方式。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该产品最高限价之内;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1台(件)、总购买数量是否超过4台(件);
  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汇总上报:
  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发票原件上注明“巳核”字样并签字;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2、要求购买人填写《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四份(购买人、乡镇财政所、区市县财政局、区市县商业主管部门各1份);
  3、将购买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复印件附于申报表县财政局留存联后,装订成册,上报区市县财政局复核、存档备查;
  4、按日编制《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报区市县财政局,同时抄报区市县商业主管部门。
  (三)区市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经与当地销售网点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农信社提供《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明细表》(格式附后),并通过区市县财政局在农信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分账核算),直接将补贴资金划转兑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不定期地组织抽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商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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