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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函[2008]13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9
实施时间: 2008-5-19
失效时间: 2012-12-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7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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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向“5.12”地震灾区捐款捐物,帮助灾区人民战胜灾害,重建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纳税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5.12”地震灾区的捐赠,可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捐赠通过所在单位代收代捐的,捐赠票据可以汇总单位所有个人的捐赠总额开具,但应注明系个人捐赠。
  三、企业捐赠后,可凭捐赠票据等相关材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四、个人捐赠后,应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其取得的捐赠票据,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捐赠通过所在单位代收代捐,个人没有取得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捐赠的数额列出明细清单,由扣缴义务人凭明细清单及捐赠总额的损赠票据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2-28
实施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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