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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8]8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30
实施时间: 2008-4-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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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的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第一部专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政府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着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条例》内容。把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科学、民主、依法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意见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抓紧抓好,努力推动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准确把握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地税部门政府信息是地税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类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一般需求。《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领导简介、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行业概况、工作计划、工作动态、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制度、办税指南、行政许可规定、非许可审批、税务稽查情况、税收收入数据、税务队伍建设情况、人事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重大项目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和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对主动公开的重要补充,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地税部门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依据《条例》、《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地税部门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三、依法有序推进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一)认真编制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是地税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服务承诺,是为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方便快捷地查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的方法指导。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公开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监督方式等内容。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暂按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行政决策(执法)类、工作动态类、社会服务类、其他类六个方面进行分类编排。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则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编制好公开目录有利于提高地税部门政府信息的管理水平,方便群众按图索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可为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提供依据。地税部门政府信息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每年更新一次。各级地税机关在编制公开目录时要做到全面、系统,尽可能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
  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根据《条例》的规定,市局已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区县局要参照市局的规范文本,在依法清理政府信息的基础上,抓紧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统分结合、文责自负的原则,各级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责地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尽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工作规程,特别要抓紧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配套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确保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保障信息公开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遵循相关部门提出拟公开信息、部门负责人审核、保密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发的程序。对于确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税务部门的人事任免信息应于任命之日起公开,税收政策、征管办法调整涉及到软件修改、调整的,一般应修改、调整后公布。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遵循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相关部门办理、保密审查、答复的程序。对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做到认真负责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级地税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采取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中,要注意区分信息公开申请和纳税咨询、举报投诉、群众信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受理。
  (三)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
  一是设置信息公开必要的场所。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置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和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特别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室)建设,积极利用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为社会各界和纳税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二是加强重庆地税互联网站建设。市局将按照《公开目录》所列项目进一步细化网站栏目,及时更新和维护栏目内容,增强网站的查询检索功能。各区县局要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8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市局网站区县局频道栏目内容的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充分发挥地税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是办好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市局将定期对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进行汇编,并向社会公开。
  四是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语音信息维护。市局将定期对12366服务热线语音信息内容进行更新,以语音的方式提供公开信息。
  五是组织好新闻发布会。市局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回答社会普遍关注的税收热点和难点问题。
  六是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政府信息。
  (四)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是为了防止因公开不当而影响安全和稳定,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群众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内行使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重点审查以本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局性会议材料、领导讲话、税收收入数据、涉税统计数据、税务稽查情况、税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等内容。当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才能取得实效。市局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廖涛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何志明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涂放姑为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网站信息科负责。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检查。各区县局要按照市局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尽快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积极开展教育培训。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引导干部职工了解、学习、熟悉、使用《条例》,提高《条例》的执行能力。
  (三)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尽快落实、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强化监督考核。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条例》的行为,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局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将把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贯彻实施《条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繁重。各区县局要树立大局观念和法治意识,切实组织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区县局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局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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