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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8]2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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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也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应依法为个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依法履行为个人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义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规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81号)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均不得透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保密信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提供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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