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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楼款按核定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1999]4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29
实施时间: 1999-1-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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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楼款按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999]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故同意你分局意见,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收楼款收入,按10%核定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待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按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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