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取得租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1999]50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16
实施时间: 1999-11-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局《关于一次性取得租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999]127号)收悉。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赁费,应以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故此,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的租赁费,可分期平均计入各期的损益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沈阳市房产局直管非住宅租金收入 沈地税发[2006] 2006/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2011年 沪地税货[2012] 201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