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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取得租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1999]50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16
实施时间: 1999-11-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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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局《关于一次性取得租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999]127号)收悉。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赁费,应以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故此,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的租赁费,可分期平均计入各期的损益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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