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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佳超市石岩仓库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1999]21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5-17
实施时间: 1999-5-1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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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百佳超市石岩仓库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9]116号)收悉。经研究,百佳超市石岩仓库从供应商处取得的推广赞助金、新张店铺赞助金、新货进场费、庆典赞助金属于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商品推介以及庆典、装修赞助性质的费用,而不是销售方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购买方收取的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故同意你局意见,以上四项费用均应按“服务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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