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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1997]51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9-26
实施时间: 1997-9-26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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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营业税时,纳税义务人如为内资企业,则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则仅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修正: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19号)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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