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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9]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
实施时间: 2009-2-1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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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15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纳税期限也相应调整为15日,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经研究,自2009年2月1日起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每月的15日。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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