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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我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预[2008]8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7-10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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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8〕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税部门按当年缴入市库一般预算收入计提征收经费的比例由2.3%调整为:2008、2009年按2.2%的比例核定,其中增城、从化按2.4%的比例核定;2010年按2.1%的比例核定,其中增城、从化按2.3%的比例核定。
  二、地税部门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上述比例核定征收经费。
  三、地税部门代征社保费市库部分计提征收经费仍按0.8%的比例计提,并由地税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后核拨。
  四、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基金征收经费,按照陈国副市长批转同意的《关于调整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手续费分配方案的请示》(穗水〔2007〕10号)决定执行。
  五、对构成政府财力的税收净返还基数(省核定数额)继续按1%核定征收经费。
  六、各级收入不重复核定征收经费和其他各项经费。地税部门委托其他机构征收的税费收入,其代征代扣手续费由税务征收经费安排。其中对属市分担的个人所得税中央库部分和代征手续费高于征收经费部分,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七、市国税、国资、财政部门的征收经费按上述原则比照执行。
  八、其他事项遵照粤府办〔2008〕12号文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三年。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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