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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名单[2008年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6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6
实施时间: 2009-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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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阳江、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名单(2008年第二批)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名单(2008年第二批)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1044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2008年第二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2563号)要求,我委对审核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名单进行了公示后无异议,现认定珠海市垃圾发电厂等9家电厂(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并由我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电厂(机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企业应于2008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在线监测。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贸委。
  五、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六、所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名单(2008年第二批)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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