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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8]19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3
实施时间: 2008-10-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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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无论律师事务所年经营收入额大小,主管税务机关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具体律师事务所的核定或查账征收方式。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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