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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经贸[2008]12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2-11
实施时间: 2008-1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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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办(财贸局、经发局、企业发展局、发改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一轮家电下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战略部署,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通过推进新一轮家电下乡,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产品,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在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面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市新一轮家电下乡工作将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1年11月底止。基本政策、工作程序仍按青经贸[2008]8号文件执行,具体是:
  (一)补贴对象:我市五市三区农村居民且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
  (二)补贴产品:
  1. 原由商务部和财政部招标确定的三类补贴产品,扩大到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和2000元。(具体规格和型号见互联网“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2. 我市试点期间中标产品的产品标识卡发放截止到2008年11月30日,销售截止到2009年4月30日,此后购买该类产品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三)购买方式、补贴资金申报与兑付:
  1. 我市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市确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照新规定,每户每类补贴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在试点期间购买的补贴类家电产品,仍享受每户每类补贴两台(件)的优惠政策(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2. 销售企业在销售补贴类家电产品时,要向购买人开具正规机打或手写税务发票。发票除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外,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3. 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购买的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获得财政补贴。销售网点应在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三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购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申报。
  4. 申报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本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本通存折)。
  5. 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6. 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做出明确说明。
  7. 各区市财政局对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帐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补贴一本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8. 对购买补贴类商品退货的,按照国家三包规定的范围,购买人需持销售企业出具的退货证明,到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退还补贴资金,然后持财政部门的退款证明,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按程序重新购买。
  (四)销售、售后服务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兑付网点: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统一部署,我市将对试点期间确定的首批销售网点进行清理整顿,对新中标流通企业网点进行审核备案。我市确定的新一轮家电下乡补贴类产品的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和财政兑付网点名单将于近期公布。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家电下乡工作深入开展,我市调整充实了全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市家电下乡工作。五市三区及各有关企业也要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好工作方案和措施,建立完善长效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有效推进。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专报制度,定期上报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抓好经验总结和典型推广。
  (二)进一步组织好生产和销售
  1. 补贴类产品的中标生产企业,要按照投标时承诺的产品型号、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加强产品信息登记和流向跟踪。要对每个补贴产品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严格控制生产流程,确保产品质量,不能以次充好、以低充高。要及时跟踪生产销售动态,大力研发适合农村消费的家电产品。
  2. 各中标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增强网点的销售和服务功能,设立专门柜台和补贴产品明细牌,配备专销人员,严格按照确定的产品型号和价格组织经营,做到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及时维修。对偏远地区要统一组织好送货下乡、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要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应对突发情况和问题,确保经营安全。要高度重视销售信息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准确、规范地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3. 销售企业要与补贴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加强沟通联系,做好产销衔接,规范配送管理,保持进销渠道一致,保证产品及时生产、及时供应、及时配送,做到不断档、不脱销、不串货。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推介
  1. 加强政策宣传。五市三区和各有关企业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手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家电下乡相关政策、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宣传,让更多的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享受政策。
  2. 加强产品推介。各中标企业要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会、消费咨询会、到村发放宣传材料、走访用户和上门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市场调查和产品推介力度。
  3. 加强消费引导。各销售企业要加强市场研究,掌握当地消费特点,并及时将市场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适时推出当地农民需要的家电产品,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四)进一步强化补贴兑付和售后服务
  1. 五市三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类产品的补贴兑付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门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加快工作进度,严格工作时限,确保按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位。凡具有本乡镇户口的农民,在青岛市内的任一已备案的家电下乡试点产品销售网点购买试点产品,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均应在审核合格后登记备案。
  2. 各补贴类产品销售网点和各相关补贴兑付网点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商品退货、补贴退补等联动工作机制,保证及时、准确地做好退(换)货工作。
  3. 各生产企业要加强售后服务网点建设,配备足够人员,开展巡回服务。“开通24小时服务专线”,保证24小时内上门服务,并能够在5日内解决产品故障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
  1. 加强销售工作管理监督。五市三区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工作档案,掌握工作动态。强化对家电销售三、四级经销商行为的监管力度,严禁非补贴产品冒充中标产品。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各销售企业不得就补贴类产品搞限时限量促销,也不得参与其他促销活动。对于虚假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农民、扰乱市场、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2. 严格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3. 完善举报投诉及查处机制。各级流通、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相应投诉,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录入和财政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已领补贴农民实行电话回访,回访抽查率不低于10%。
  4. 加强管理系统培训。为提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商务部、财政部已对原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增加了客户端及密钥等安全保障措施。各级流通、财政部门和中标企业都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保证最基层的管理部门和销售网点相关人员都能够学会用熟,规范使用,确保及时、真实、完整地登录、处理相关信息。
  市经贸委咨询及举报电话:85911148 ;市财政局咨询及举报电话:8585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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