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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7]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9
实施时间: 2007-1-19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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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认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把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和定期定额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落到实处。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鼓励并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相关账簿;对建帐初期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可采取建帐查实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要实行科学分类管理。对从事工业生产的煤窑、采矿和冶炼行业,商业销售的医药、摩托车、汽车配件行业以及服务业机动车修理修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达到建立复式账标准的,必须实行建帐查实征收方式进行管理。对其他行业是否实行建帐查实征收方式,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及发票使用等情况自行确定。
  四、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按现行有关规定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地方税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规定及要求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和违法违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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