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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在我省全行业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协[2002]8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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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注协、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职业风险金和办理职业保险。为进一步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提高抗御风险能力,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会计师事务所可在市注协的组织下向保险公司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补充协议》是经省注协反复听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意见,并多次与省人民保险公司协商共同达成的协议样本,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中不明确及未尽事宜的补充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含下属机构)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可参照样本,与其签订补充协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时,要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补充协议》、《投保单填写指南》等资料,明确权利和义务。
  四、各市注协应积极推动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与保险公司建立联络关系,尽可能统一时间,组织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投保事项。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协反映。
  附件: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补充协议》(样本);
  3、投保单;
  4、投保单填写指南;
  5、购买标准及费率表;
  6、投保流程图。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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