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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协[2005]5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7-6
实施时间: 2005-7-6
失效时间: 2009-9-27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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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审批工作,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会协[2005]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担任拟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提交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相关材料,以便省注协为担任拟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出具证明。
  二、担任拟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向省注协申请出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证明,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由拟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填写的《拟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附件一)的相关内容;
  2、由事务所出具的《注册会计师最近5年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证明》(附件二);
  3、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会计师最近连续5年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一份(复印件需说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5、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三、担任拟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到省注协及市级注协办理转所手续。办理转所手续除应按照《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拟设立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及原件;
  2、拟设立事务所的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复印件及原件;
  3、如注册会计师为原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提供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四、注册会计师5年内曾就职于不同的事务所,本通知第二条第2项、第4项的证明材料应分别由相关的事务所出具。
  五、注册会计师在最近5年内有跨省转入本省事务所的情形,其在省外的执业情况,应当提供转出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以替代本通知第二条第2项、第4项的证明材料。
  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七、各事务所应积极配合省注协做好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证明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注册会计师正常转所,不得有意延误、拒绝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证明。
  以上通知,请按照办理。
  附件:
  一、《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
  二、《注册会计师最近5年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证明》。
  二ΟΟ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为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注协[2009]12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9-27
实施时间:200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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