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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9]2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6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19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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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登记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其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金比例超过25%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点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总局如对该问题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征管便利,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达成一致口径,若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要及时上报,层级协调,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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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angsan   2009年2月12日
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金比例超过25%的,是否是指章程协议中规定的总的出资情况,
wangsan   2009年2月12日
一个法人企业与自然人股东合资组建法人企业,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金比例超过25%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点规定,如何确定国税地税股份比例,我的理解是否将个人视同地税系统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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