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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2]18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4
实施时间: 2002-10-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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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切实做好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具体规定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具体的人员认定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1、具备上述规定开办条件的企业;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三、减免税的上报程序
  1、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可在每年的10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的书面报告;
  (2)企业填写的《减免所得税申请》;
  (3)企业申请月份的财务报表;
  (4)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5)经民政部审核、盖章认可后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审核表》和《社会福利生产企业情况登记表》
  2、对上报的减免税,各级税务机关都要严格审核,做到逐级审核,逐级负责。年减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报市局审批,上报市局审批的减免税,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报送:
  (1)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的正式文件;
  (2)减免税一次上报户数在5户以上的应填报《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核汇总表》;
  四、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程序
  针对我市民政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如下:
  1、在每年的十一月底前,先由各级地税局会同民政部门对本地区已申报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的当年情况对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逐户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再由市局组织力量对各地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此项工作由市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布置)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按上述第1点规定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
  4、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已审批减免所得税的福利企业的全年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应追回减免的税款。
  五、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要求使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1、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3、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
  4、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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