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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收入者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2]3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6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1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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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7号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各地可先选择不少于50个高收入者个人予以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全面推广。
  各地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宁波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2月27日印发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行业和单位中的高收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化、烟草、航空、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星级饭店;
  (四)娱乐业;
  (五)大、中院校;
  (六)医疗机构;
  (七)股份公司;
  (八)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
  (九)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十)外贸企业;
  (十一)私营企业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十二)建筑业;
  (十三)导游、股评师、音响师、模特儿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十四)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行业。
  三、凡纳税人取得下列所得,均属于应税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高收入者纳税人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等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并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档案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纳税编码、主要收入来源、上年收入总额、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以及本年度纳税情况等内容。
  五、凡向纳税人支付上述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上述应税所得的同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或预扣个人所得税,同时开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六、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纳税人本人签名认可的《扣缴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为每个高收入者纳税人单独编制纳税编码,对其已纳税额应及时登录纳税人档案。
  八、高收入者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结清全年应纳税额。对于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实,一律按偷税处理。
  九、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办法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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