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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采购办[2003]31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6-6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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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政府采购制度,结合宁波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协议采购实施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抄送:市府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6月18日印发
  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协议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议采购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招标事先确定一定实施期限和采购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按规定范围及程序自行选择采购的一种采购形式。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管理除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简化采购环节;
  (二)按法定方式预先确定(商家、范围、品质或能力、价格、服务内容、责任);
  (三)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诚信服务;
  (四)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利益;
  (五)一定实施期限。
  第三条 市级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下列项目,适用本规定。
  (一)服务类项目:机动车辆加油、维修和保险;印刷;会议承办;
  (二)货物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一般设备:计算机及外设、复印机及速印机、传真机、摄像机、投影仪、台式空调机;办公消耗用品:纸张;
  (三)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的有必要实行协议采购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同一设备或整体项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一般设备,采购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准后,委托市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招标。特殊情况需按协议采购管理实行的,事先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列要求,确定各项目协议采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服务类每一项目一次确定若干中标供应商;货物类每一项目一次确定若干品牌,每一品牌确定若干系列的型号(技术规格),每一品牌在宁波市确定2家(含2家)以下中标供应商,并按季进行技术高套的新型号一对一替换。保证采购人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所需的商品品牌、型号和中标供应商。
  (二)确立适应市场变化情况的价格调整机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价和折扣率为采购实施时的最高限价和最低折扣;中标货物(服务)的市场统一公开销售价下调时,中标供应商必须同幅下调投标价并及时将调整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采购中心;中标货物(服务)的市场统一公开销售价上调和按季替换新品需重新确定价格的,市采购中心组织专家按不低于中标时的同项折扣率为原则审查确认。
  (三)确定投标供应商必备的基本条件和应服从的管理监督要求。管理监督要求主要内容:
  1、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从事行业的规范要求。
  2、严格履行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保证质量,价格优惠,服务热情周到。
  3、按时向市财政局和市采购中心报送有关协议采购实施的变化情况和统计资料。
  4、交纳招标要求的履行协议保证金,违约赔偿损失。
  5、接受与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相关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
  投标供应商必须对管理监督要求作出实质承诺。
  (四)协议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六条 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具体项目,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进度分别下达。市采购中心按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和市财政局确定的实施方案要求,拟订采购具体需求并进行确定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具体招标活动。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事先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七条 市采购中心确定政府采购协议采购预中标供应商方案后,报市财政局审查,并根据市财政局审查意见和采购文件,受委托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第八条 市采购中心根据协议实施的具体变化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财政局。
  (一)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的要求,确定协议采购项目的新品替换和价格调整。
  (二)协议采购管理实施期间,发现下列情况的,调整中标供应商:不能按协议履行或发生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受国家政策影响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客观上无法履行协议。
  第九条 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市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将中标供应商及其营业能力、协议采购对象、价格、服务承诺、具体管理要求等有关情况和协议采购实施中变化的情况通知采购人和有关部门,并在有关媒体公告。
  第十条 采购人实施协议采购程序的原则要求:按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属服务类和货物类办公消耗用品项目的,直接与中标供应商洽谈办理采购,并负责自行结算;属货物类一般设备的,与中标供应商洽谈采购意向后,依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程序填制“协议采购审查表”,明确采购相关事宜,经市财政局核对后,自行办理采购并负责验收。付款按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或“自行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在项目具体实行协议采购管理时规定。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先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 凡已具体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具体实行通知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确定的协议采购范围内择优采购。
  未开始实行具体协议采购管理的,货物类一般设备中的项目仍按既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执行;服务类中的项目和货物类办公消耗用品中的项目暂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加强采购、财务管理。根据协议采购的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制度,建立约束机制,严格按要求编制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认真执行本规定及各具体项目协议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做好采购和验收工作,自行支付款项的还应在验收合格后采用非现金方式及时付款。如果发现中标供应商有违反协议等问题,及时向市采购中心反映或向市财政局投诉。
  为保护中标供应商利益,采购人采购时应向其提供本单位为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证明,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政府采购协议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采购协议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供应商自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将落实专人负责协议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定期检查;建立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
  (一)采购人不按本规定执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中标供应商有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一经查出,将取消协议采购中标供应商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告。性质特别严重的,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协议约定赔偿。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行协议采购管理时,市财政局将另行发布通知。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的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2000年6月1日颁发的《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甬财政事[2000]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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