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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罚没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综[2003]9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3-6
实施时间: 2003-3-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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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罚没收入和罚没票据管理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罚没收入管理,规范罚没票据使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对1999年印发的《宁波市罚没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决定启用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浙江省当场处罚决定书”(代定额罚款收据)。原我局监制的“宁波市代收罚没款收据”、“宁波市罚没款收据”、“宁波市罚没物品收据”、“宁波市当场处罚决定书”(代定额罚款收据)和“宁波市当场处罚定额罚款收据”一律使用到2003年5月30日止。请各地、市级有关部门结合这次罚没票据换版,对罚没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使用、结报等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做好原市版票据清理、结报、缴销工作。
  附件:宁波市罚没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二OO三年三月六日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
  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3月7日印
  附件:宁波市罚没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收入管理,规范罚没票据的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发[1997]23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票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行罚没的机构(下称执罚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罚没时,应使用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浙江省当场处罚决定书”(代定额罚款收据)(见附件一)。罚没票据统一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监制,宁波市及所属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管理权限和省财政部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罚没票据的发放、稽查和核销等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印制罚没票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按规定领用、发放、保管及销毁罚没票据的单位。
  第四条 使用罚没票据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执罚主体必须是经同级政府认定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2)执罚主体必须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进行行政处罚活动。(3)依法罚没的钱款和物品变价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4)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
  对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不予发放罚没票据。
  第二章 发放和领用
  第五条 “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适用于罚款代收机构代收罚款时使用,“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和“浙江省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和对被处罚单位(个人)物品的直接处罚或暂扣物品转罚没时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浙江省当场处罚决定书”、“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和向财政部驻宁波监察专员办发放“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市本级执罚机构和代收机构向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用;各县(市)、区执罚机构和代收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
  第七条 各执罚机构第一次领用罚没票据前,须持同级政府认定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文件、执罚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文本、单位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宁波市罚没票据准领证申请表》(见附件二),代收机构第一次领用罚没票据前,须持代收罚没协议和单位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宁波市罚没票据准领证申请表》。财政部门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符合要求的方可发给《罚没票据准领证》(《罚没票据准领证》与《收费票据准购证》合二为一,以明显标志示别)。执罚机构和代收机构每次到财政部门办理罚没票据申领手续时须持《罚没票据准领证》。
  第八条 “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浙江省当场处罚决定书”以执罚机构为一个票据申领单位,票据由各执罚机构的财务部门统一申领和核销,“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由一级代收行集中向财政部门领用。财政部门对执罚机构和代收机构的罚没票据的每次发放量,一般不超过其一个月的正常使用量。
  第九条 罚没票据领用单位应建立票据收付存明细帐和票据使用销号帐,认真正确地做好各种罚没票据的领用、核销、保管等记录。
  第三章  结报、核销和稽查
  第十条 罚没票据的结报核销工作,按票据的发放权限,实行“向谁领用向谁结报”的办法。市财政部门发给市级执罚机构的罚没票据,执罚机构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结报,由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负责核销,代收机构领用的罚没票据由一级代收行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结报。
  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给执罚机构和代收机构的罚没票据,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结报,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销。
  第十一条 “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报查联(第四联)不随缴款书流转,由代收机构随报表定期送递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执罚机构向财政部门核销罚没票据时,应将上月已开的“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票据”随检存查联(第四联)、作废罚没票据一式五联,按号码顺序整理汇集,装订成册(超过100份另装一册),上盖封面。代收机构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作废票据一式五联,每月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核销。“浙江省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联不再装订成册,按号结报。
  第十二条 执罚机构和代收机构应按月填报《宁波市罚没票据结报表》(样式见附件三),以上月的票据开具数为基数,将票、款、帐、表数字核对一致后,执罚机构持《宁波市罚没票据结报表》一式两份和入库凭证及整理成册的“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随检存查联(第四联),于次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结报手续。代收机构持《宁波市罚没票据结报表》(一式两份)和整理成册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报查联(第四联),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结报手续。结报同时核销旧票据并换领新票据。
  第十三条 核销罚没票据时执罚单位和代收机构应对未使用的票据作剪角作废处理,财政部门应重点检查其罚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执罚主管部门或代收机构未及时足额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及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结报、核销票据的,财政部门可暂停发放罚没票据直至其改正。
  第十四条 执罚机构和代收机构撤消、改组、合并以及不再使用罚没票据时,对未使用的罚没票据应向原发放部门结报,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核销,《罚没票据准领证》一并收回。
  第十五条 “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随检存查联和“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报查联经财政部门核销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浙江省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联经财政部门核销后退由执罚机构保管,“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和“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存根联由执罚单位和代收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票据存根联存满规定的保管期限并按规定权限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填写票据销毁清单,财政部门应派专人监销。
  第十六条 罚没票据领用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票据的日常管理,若发现遗失、缺少票据和存根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对执罚单位和代收机构领取、管理、使用、结报、缴销罚没票据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稽查。稽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取相关资料和实地稽查等不同方式。实地稽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罚没票据的管理工作,配备罚没票据专职管理人员,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仓储、保管、发放、核销和稽查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我局印发的文件中涉及罚没票据管理使用的,依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罚没票据样张
  附件二:宁波市罚没票据准领证申请表
  附件三:宁波市罚没票据结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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