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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8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5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5
实施时间: 2009-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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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9〕31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有关企业:
  经企业申报、市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专家现场审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联合会审以及省经贸委公示后无异议,认定广州市嘉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等40个产品(工艺)为2008年第三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并由省经贸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产品(工艺),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贸委。
  五、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六、所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2008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七日
相关附件:
2008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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