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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5]21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2
实施时间: 2005-12-12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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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务会计报表是税收征管基础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会计报表资料收集的及时、准确和完整,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质量,对今后深入开展数据应用,进行纳税评估有着积极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严格规范财务报表报送要求,切实做好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受理和采集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和数据采集的管理,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质量,强化对未报送、未按规定报送以及延期报送纳税人的管理,监控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以及报送的数据质量,严格审核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内容,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做好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历史数据的整理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于2月底前按照不同纳税人适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类型列出清单,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办法》中所称纳税人,并积极宣传统一、规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意义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规定。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各类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进行有机整合、进一步分析利用,把报表中的死数据变成税收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五、《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
  六、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要求纳税人另行提供的,由各县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报各地(州、市)地税局备案。
  七、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期限按《办法》规定可按季度或年度报送,因税收管理特殊需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地(州、市)地税局确定,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以便及时向总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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