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6]12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3
实施时间: 2006-6-2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2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区地税征管工作实际,就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扣缴税款登记证(正、副本)三种。
  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法定扣缴义务人(除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原使用专用税务登记证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也纳入这次换发的范围,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税务登记证件。
  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当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后,也须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对未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已经办理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换发新的扣缴税款登记证;应办而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当办理新的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对外出经营的纳税人,仍按外出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管理,不再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对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在登记类型上,不再按个体对待。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和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持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
  1.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
  4.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土地证及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复印件
  5.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2份)
  (二)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持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
  6.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土地证及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复印件
  7.房屋、土地、车船登记表(一式2份)
  (三)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换发或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
  1.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仅限已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2份)
  (四)主管地方税务局在审核上述证表无误后,应当依法换发(或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后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
  四、税务登记证件及表格的印制
  我区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区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式样、标准,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违者区局将严肃查处。
  以后区局将在每年的四月份集中统计印制一次税务登记证件,各地应在当年三月份将下一年度需要量统计上报区局征管处,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所需要的《税务登记表》(包括适用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及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也由区局统一印制,其余表格及以后各地所需的税务登记表将由各地自行印制。
  此次换发需要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登记表,将于2006年7月24日前由印制企业送达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验收后,发送所属县市地方税务局,确保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换证工作于8月1日起如期进行。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
  新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税务登记证费,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新地税发[2002]13号《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所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严禁在预算外坐支、截留、挪用,或与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在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醒目位置上加盖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红色条形章戳记,并做好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依法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准备阶段(2006年8月1日前)。区局将与自治区国税局联合印发《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并于6月25前送达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地(州、市)局送往各县局,于6月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张贴;自治区地税局与自治区国税局将在各自的网站和自治区各大媒体上进行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宣传;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形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各级地税局都应制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分时段、分行业或分片区换证,避免出现大厅拥挤;对可能出现由于集中换证造成人员涌堵的现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换证阶段(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各级地税局要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换证;尽量简化办证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证效率;通过换证,清理垃圾户,发现漏征漏管户,真正达到进一步强化管理的目的。
  3.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2月31日前)。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通过换证工作摸清管户底数,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征管制度。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2月20日前报送换证工作专题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三)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考虑我区国、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实行分别换发。原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可联合换发。实行联合换证的,各地应协调解决好地税局要求纳税人填报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的信息传递办法和程序。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软件的修改工作,由区局统一集中修改,并在7月25日之前下发各地。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需要填写的各种表格,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免费提供,也可让纳税人从区局网站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jds.gov.cn)。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新税务登记证件从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换发和启用,各地不得提前换发和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可换发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纳税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可继续使用原正本外框和副本外套,也可以购买新的。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正本外框、副本外套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各地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过程中,应积极听取纳税人意见,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疑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征管处。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冀价行费[2006] 2006/9/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国税发[2006] 2006/8/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 粤地税函[2007] 2007/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 新地税发[2006] 2006/8/4
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9 2006/5/26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 黔价费[2006]22 2006/8/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 冀国税发[2001] 2001/7/23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 宁价费发[2006] 2006/9/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 国税函[1999]28 1999/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