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精神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6]215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2
实施时间: 2005-11-22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1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5]149号)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4]6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发文之日前,已由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从2004年度起免征5年所得税。但对已享受过自治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特批减免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满5年的不再免征,不满5年的按差额年度免征。
  二、在《若干规定》发文之日前,各类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符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宁党发[199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按《通知》规定执行;对在《若干规定》发文之日后安置的,按《若干规定》执行。
  三、自治区内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区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的,被收购企业或被兼并部分应单独核算,该收购或兼并部分实现的利润,可享受“3免2减半”所得税优惠。
  四、外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取得的补贴、津贴收入,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按自治区政府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宁政发[2001]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52号)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优惠的,由市县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允许企业享受。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 甘政发[2017]90 2017/12/5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 鄂政发[2017]14 2017/3/31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2017/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 津政办发[2013] 2013/9/17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黑财税[2007]6号 2007/3/15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藏政发[2018]37 2018/10/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 晋政办发[2017] 2017/4/19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 藏国税发[2003] 2003/6/2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赣国税发[2009] 20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