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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税]发[2006]20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1
实施时间: 2006-3-2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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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从2006年起,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务部门反馈相关办证信息,并实行《再就业优惠证》网上查询。
  二、个体户享受优惠政策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规定数额抵免。
  其他相关规定见财税[2005]18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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