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6]219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5
实施时间: 2006-9-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5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做好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政策规定
  (一)税务机关在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进行“两个低于”审核检查时,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当企业经济效益或劳动生产率负增长时,应遵循“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计算税前扣除的工资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当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为准。
  “经济效益”的计算口径以当年实际实现的税利为准,即利润总额加销售税金及附加(资源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口径原则上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企业按规定难以计算劳动生产率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局可根据具体企业实际情况,用“人均实现销售收入”替代。
  “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为准。
  (二)“实际发放”是指在“两个低于”前提下,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中实际发放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三)纳税人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中实际发放工资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建立工资储备,但应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工资,以后年度发放的应按规定分别进行相应调整。
  (四)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各参与挂钩的成员,具备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应按上述“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分别以每一个独立纳税人为主体计算扣除工资,并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要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在接受税务机关审核检查时,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二、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一)“两个低于”指标的计算方式
  1、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1)×100%
  2、实现税利增长幅度=(本年度实际实现税利÷上年度实际实现税利-1)×100%
  3、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职工平均工资-1)×100%
  职工平均工资=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4、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本年劳动生产率÷上年劳动生产率-1)×100%
  (二)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挂钩企业当年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应等于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
  2、挂钩企业当年不能完全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当年工资扣除限额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1)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当年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1)×上年实际提取并列支的职工平均工资×当年度职工平均人数。
  (2)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高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 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当年实现税利增长幅度+1)×上年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
  (3)在同时不符合“两个低于”的情况下,工资扣除限额应按(1)、(2)孰低者予以确定,但确定并计算扣除限额后其结果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低于”条件。
  (4)对经济效益下降而使工资下浮较大的企业,税前扣除的最低工资限额,可以先使用以前年度工资结余部分,以前年度没有结余的,可按当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算扣除。
  三、工资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对当年提取并列支的工资以及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按“两个低于”原则进行纳税调整。有关调整处理如下:
  (一)当年计提并列支工资超过按“两个低于”原则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应当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发工资达不到税前扣除限额的,应当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以将调整纳税的金额调整转回。
  四、几点要求
  (一)各局要按照自治区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95号)的要求,做好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监督管理,要求挂钩企业建立有关工资提取、发放及纳税调整台帐或备查簿,作为今后纳税调整的基础资料。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由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方法理解不统一,对部分企业在税前多列工资的,于2006年9月前底以前要重新按本通知办法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应视同企业自查,不予处罚和加收滞纳金。超过2006年9月底不按本规定执行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实行工效挂钩企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 宁财[税]发[200 2008/11/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10.12”专案支 粤国税函[2004] 2004/1/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阳江分行2005年度呆账损失 粤国税函[2005] 2005/6/6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 厦国税外[2000] 2000/4/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 吉财公告[2019] 2019/12/23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 闽财税[2020]19 202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2021/5/6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 苏财税[2022]12 2022/5/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1/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5] 200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