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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7]11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3
实施时间: 2007-6-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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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现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凡在财税[2005]165号文下发后至2007年7月1日前已征收了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未征收增值税的,一律补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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