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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宁地税函[2008]19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7
实施时间: 2008-1-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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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平罗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呈报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医疗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平地税发[2007]3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2月3日由于电石炉发生爆炸,造成15名正在上班的工人烧伤,企业为治疗工人烧伤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额应是企业为医疗事故烧伤工人所得支付的医疗费用扣减企业因参加工伤保险获得的有关工伤保险支付额和因参加有关商业保险获得的商业保险赔付款后的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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