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9]1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4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17-10-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92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中的“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部分作相应调整,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困难减免审批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第二点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中的第二点“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7-10-18
实施时间:2017-1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 内地税发[2008] 2008/10/1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甬财政综[2010] 2010/7/13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金地税政[2013] 2013/3/14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 金地税政[2010] 2010/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城镇 皖地税审批[200 2006/10/20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 金市地税政[200 2001/9/28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扩大困难群体有线数字电视服 穗价[2012]105号 2012/1/1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 金地税规[2005] 2005/4/28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 津财综[2003]19 2003/5/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渝办发[2006]27 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