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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06]67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3
实施时间: 2006-1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6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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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 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 25 %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三、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 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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