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3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4
实施时间: 2009-1-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持批准合同原件到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在合同原件背面加盖“税收业务受理章”和签具日期。
  二、对涉及批准合同的出口货物,因出口退税率差需补退税的,应按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区别处理:
  (一)生产企业统一使用冲减调整办法,由出口企业填写《生产型出口企业调整已申报数据申请明细表》(详见附件3)作为当期免抵退税申报的附件。若调整的数据涉及进料加工手册已核销的,应呈批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已核销手册处理后才进行相关数据冲减调整的操作。
  (二)外贸企业应使用人工补退税的办法,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型出口企业补退税申请明细表》(以下简称《补退税表》详见附件4)并提供原退税申报表向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补退税表》审核审批无误后在退税审核系统作数据调整:退税审批→退税审批预处理→退税审批特殊录入→退税审批特殊录入增加。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相关附件:
《生产型出口企业调整已申报数据申请明细表》附表一.xls    
《外贸型出口企业补退税申请明细表》附表二.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 青国税函[2008] 2008/12/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老长贸合同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 大国税函[2008] 2008/11/2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 津国税进[2009] 2009/2/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 穗国税转[2009] 2009/4/22